《朝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
《朝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修订意见,经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5年度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朝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有合法经济收入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且以个人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自由职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与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管。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并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可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缴 存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以个人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具有稳定合法收入。
第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为本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同时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材料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本人Ⅰ类银行借记卡;
(三)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市公积金中心各办事服务大厅受理相关材料后,由申请人填报《朝阳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登记表》,符合条件的,签订《朝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下限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只能调整一次。
调整缴存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于每年7-9月份主动向市公积金中心各办事服务大厅提交本人身份证、基数调整书面申请,申请调整缴存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设立账户的当年不再调整缴存基数。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比例统一为20%,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在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后,须于每月25日(公积金结账日)前将缴存额依月足额存入住房公积金绑定银行卡内。
灵活就业人员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将其账户转为封存状态并不得补缴。账户需重新启封的,应由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启封申请书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月份重新计算,账户余额可以参与计算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转移、启封、个人信息变更等业务,参照本市现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到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因缴存不及时、账户余额不足造成的后果由缴存者承担。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转移启封手续,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提 取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本市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执行相关提取政策和管理规定。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办理提取业务。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公积金贴息贷款,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终止自愿缴存。
第五章 贴息贷款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是指在本市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的公积金贷款,贷款由与市公积金中心合作的商业银行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理,在满足借款人及配偶按月足额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而产生的利息差额(贴息额),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合作商业银行逐月支付到借款人个人账户。
贴息额计算公式为:
注:实还利息为当月正常还款利息,不包括补息及罚息。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一)申请贴息贷款前已在我市开户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贷款条件认定、贷款额度计算、贷款年限等条件须符合《朝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二)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三)购买朝阳市范围内的普通自住住房;
(四)所购住房为市公积金中心合作商业银行认定为首套住房(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且家庭累计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次数未达到2次;
(五)房屋套数认定、家庭收入、个人信用情况等须符合合作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
是否准予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商业银行审批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单笔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额度上限为80万元,单方缴存公积金最高贴息贷款额度60万元,双方缴存公积金最高贴息贷款额度80万元。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同时存在单位缴存职工和灵活就业缴存人的,单位缴存职工须为主借款人且按照《朝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申请贷款。
第二十二条 无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记录的,按照市公积金中心首套房贷款利率标准进行贴息;已存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记录的,按照市公积金中心二套房贷款利率标准进行贴息。
借款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利率自次年1月1日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银行,须是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出现欠缴的(欠缴月数小于等于2个月)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出现逾期的(逾期期数小于等于2个月),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暂停贴息,直至其恢复正常缴存和正常还款,暂停月份贴息额不予补发。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终止为其补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息差:
(一)借款人或配偶连续欠缴3个月,或贷款逾期连续达到3期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
(三)有关部门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
(四)借款人与市公积金中心合作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下的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内全部结清的。
第二十六条 对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未结清、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合作银行向市公积金中心推送实际足额还款信息的情况下,中心在次月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贴息额委托合作商业银行支付到借款人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偿还期间,市公积金中心可以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按月提取还款协议》,每月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该笔贴息贷款,提取额度不超过月还款总额。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法院冻结的,委托提取自动暂停,法院解冻后,委托提取自动恢复。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所需贴息资金从市公积金中心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缴存人以虚假、伪造的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16号)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试行,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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