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3月23日,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朝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及《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朝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辖区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一年之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职工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具有自有产权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职工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无房职工租赁朝阳市辖区内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五)患重大疾病并造成家庭困难的;
(六)离(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九)出国(境)定居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房屋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相同房屋所有权人的同一套房除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年支外,只允许提取一次;不同房屋所有权人的同一套住房一年内(自提取之日起计算)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夫妻双方共同提取视为1次)。相同房屋所有权人的同一套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可再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职工依照第(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依照第(四)项规定提取时,职工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和户籍所在地无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和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职工依照第(五)项规定提取时,支取范围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大病范围参照医疗保障部门界定(未经医疗保障部门核销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六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提取条件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金额。
对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以千元为单位计提,且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以千元为单位计提,且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应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对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已支付房租,且不得超过提取限额(每月不超过900元)。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对患重大疾病并造成家庭困难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金额(自费部分)。
第七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至第(十)项提取条件的,在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四章 提取申请材料
第八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可通过提交书面申请、网络或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九条 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对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三)对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四)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一年之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职工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未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已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全额发票;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房地产买卖契约;
(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款发票、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能出具增补面积款发票的,需提供房屋拆迁协议书、增补面积款发票;不能出具增补面积款发票的,需提供房屋拆迁协议书、增补面积款收据、结算单和征收办证明;
(五)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六)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七)持外地购房材料提取的,需提供相关购房材料、职工及配偶的户籍证明或购房地养老保险缴存证明(需加盖公章)或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需加盖公章)。
(八)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
(九)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十)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如提取人配偶已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加盖印鉴的提取人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近一年缴存提取明细。
第十一条 偿还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银行还款对账单或个人扣款存折)。
首次提取办理后,再次办理只需提供职工身份证明材料和还款证明。
一次性提前结清银行购房贷款余额的,需提供借款合同、贷款结清证明(三个月之内有效)。
如提取人配偶已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加盖印鉴的提取人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近一年缴存提取明细。
第十二条 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银行还款对账单或个人扣款存折)。
一次性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余额的,应提供借款合同、贷款结清证明(三个月之内有效)。
第十三条 无房职工租赁朝阳市辖区内自住住房支付房租,能出具相关无房产证明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本人及配偶名下公积金缴存地和户籍所在地无房产证明;不能出具相关无房产的证明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户口本、租赁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租赁提取承诺书。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
第十四条 患重大疾病并造成家庭困难的,需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医院的诊断书和经医保报销的该病种医疗费用收据及住院病历。
第十五条 离退休的,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司法部门冻结且已到法定离退休人员,在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银行卡。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人员,还需提供离退休证明。
第十六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1-4级《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就业失业证。
第十七条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就业失业证。
第十八条 出国(境)定居的,需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证明或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第五章 提取申请时间
第二十条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申请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应自取得购房全额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2.购买再交易住房,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3.购买保障性住房,应自取得购房合同之日起申请。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应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或取得拆迁安置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5.购买公有住房,应自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6.购买拍卖住房,应自取得拍卖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7.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应自相关证明出具之日起申请。
第二十一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提前结清住房贷款余额的,应自取得贷款结清证明三个月之内申请。
第二十三条 无房职工支付租房租金的,应在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取得无房证明或签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协议)之日起申请。
第二十四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在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并取得相关证明后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患重大疾病并造成家庭困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退休、出境定居和死亡的提取均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申请。
第六章 受理审批
第二十六条 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齐全且应符合规定方可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应准予受理并返还申请材料原件: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准确规范,申请信息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个人信息一致,真实齐全。
2.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金额符合要求。
3.提取申请人或提取受托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业务证明材料内容清晰可见。
4.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已加盖印章。
5.提取受托人代办的,不超出委托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 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进行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当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第七章 提取支付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准予提取的,应通过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即时办理支付手续。特殊情况的,提取支付应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约定提取的,应按约定提取协议执行;超过规定时限未支付的,提取申请人可到管理中心申请核实。
第三十条 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公积金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公积金被骗提或为当事人骗提公积金提供便利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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